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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类扩容,从贷款到全部风险资产

2023-02-18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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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但分类仅仅局限于贷款,对非信贷类资产分类要求不足;分类要求很多细节过于模糊,造成各家银行分类标准不够统一,操作空间较大。

  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资产重组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2019年《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本次《办法》对征求意见稿小幅完善,借鉴了国际标准,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

  和2007年的《指引》比,新规最大的特点是将五级分类扩展到所有风险资产类型,不仅仅局限于贷款资产。新规要求风险分类覆盖银行承担风险(存在信用风险敞口)的资产,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资产中承担信用风险的(纯粹表外业务比如规范的理财和委托贷款不适用;唯一豁免了交易账户下面的金融资产,但是交易账户划分也有严格要求),也应比照按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以债务人为中心,不良认定“连坐”

  现行监管要求中,在资产风险分类时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留给了银行一定的灰色操作空间。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这可谓是我国金融资产分类标准的重大转变,与2022年发布的《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监管要求体现出高度一致性,有助于推动银行业以债务人为核心开展风险管理。

  具体而言,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分析人士指出,巴塞尔委员会在《审慎处理资产指引》中指出,如果银行的非零售交易对手有任何一笔风险暴露发生实质性不良,应将该对手所有风险暴露均认定为不良。因此,该交叉认定标准已经比巴塞尔宽松一些,国内考虑到银行同业之间数据的可得性,用逾期90天来交叉认定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监管部门指出,以债务人为中心并非不考虑担保因素。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风险分类量化,信用减值、逾期天数与不良认定对应

  在五级分类标准的具体化上,本次新规给予了清晰的量化,将提高银行机构的可比性,同时,也将给银行带来不小的压力。比如,此前的《指引》,并未清晰规定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之间的关系。

  逾期天数也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新规明确界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新规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参照巴塞尔的统一标准要求,本次五级分类中的不良认定和会计上信用减值紧密结合,不再围绕“贷款本息”能否收回,而是围绕债务人是否有履约能力展开,新的五级分类标准如下:

  从信用减值看,新规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将五级分类和减值建立对应关系。因为二者的基本逻辑一致,就是预期信用损失通过减值准备来应对,非预期损失用商业银行资本金来对应。

  值得一提的是,只有因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信用减值才会降为次级,如果只是一般对正常类贷款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不需要降级。

  普华永道专家认为,现阶段五级分类新标准很可能使得部分金融资产在阶段划分时下迁,并因此增加银行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结果。对部分会计审计并不严格的非上市银行来说,影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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