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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获刑8年

2021-12-03 15: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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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不该办理信用卡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认为信用卡给急需用钱的人提供了方便,只要在合理使用信用卡的情况下,的确是能够给人们带来好处。也有人认为,信用卡超前消费,让一些控制力比较差的人,掉入消费陷阱,让人无法摆脱财务危机。信用卡是一把双刃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牵扯到到民事纠纷,更有可能涉及到刑事案件。

  信用卡的方便,让人萌生了犯罪的心思。

  近日,山东发生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公司法人身份,与涉案同伙段某共诈骗被害人徐某539996元。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获刑八年,段某则获刑七年。

  被害人徐某通过中介公司在济南某能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借用被告人张某之名,登记其为法定代表人,张某协助办理了公司注册、经营所需各种手续、证照,其实际未出资,亦不参与公司经营,与公司并无其他关联。

  之后,被告人张某为能源公司开设账户所使用的手机收到中国银行发送的交易信息,发现能源公司账户内资金流动数额巨大。看着如此“巨大”的流水,张某心中萌生了贪念。为非法占有能源公司资金,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段某等人在预谋后,来到济南市长清区,假称能源公司证件被盗,利用自己系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挂失后补办了相关证件,并补办银行结算卡。2019年1月21日、22日,被告人张某和同伙三人先后在陕西省西安、咸阳等地,持能源公司结算卡将能源公司账户内资金转账、提现,共计539996元。

  在一审宣判中,被告人张某、段某的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张某系累犯,段某系从犯,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两名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济南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原审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正确的。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二上诉人的犯罪事实,累犯情节,段某系从犯以及均如实供述,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张某、段某均减轻处罚,并无不当,段某的辩护人提出二审对其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法院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警惕!如有这些行为,有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以分析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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